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津0104民初13502号
原告:***,男,1992年9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绥棱县,现住天津市河西区。
被告:天津东研润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区开华道12号B20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人事专员。
原告***与被告天津东研润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立案。因无法找到用工单位,故原告***于2019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梁 嫣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