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民终4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东研润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区开华道12号B2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人事专员。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天津东研润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研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8)津0104民初10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被上诉人东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于2019年4月1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8)津0104民初1050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共计10元,均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苗 佳
代理审判员 卢 磊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 助理 张荔颖
书 记 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
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