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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北京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926民初2376号 原告:***,男,196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承(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河北省定州市大辛庄镇西王习村14号。 第三人:河北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中华南大街61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北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