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康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王某某、杨某1与益阳康飞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杨某2、刘某某、满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湘3123民初712号 原告***,男,汉族,湖南省凤凰县人。 原告杨某1,男,汉族,湖南省凤凰县人。 被告益阳康飞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马良路水电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杨某2,男,苗族,湖南省凤凰县人。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湖南省凤凰县人。 被告满某某,男,汉族,广东省增城市人。 以上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凤凰县德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杨某1与被告益阳康飞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阳康飞公司)、杨某2、刘某某、满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8月23日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湘31民终6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凤凰县人民法院(2017)湘3123民初35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凤凰县人民法院重审。)和(2017)湘31民终6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凤凰县人民法院(2017)湘3123民初350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凤凰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参加评议的合议庭。2017年12月8日,原告***、杨某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杨某1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