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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洞某某建材销售店、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民初14656号 原告:浏阳市洞****建材销售店,住所地浏阳市。 经营者:***,男,汉族,1983年1月13日出生,户籍地浏阳市。 被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资阳区**北路41号。 法定代表人:皮量宏。 被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县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街道支路以南,开元路以北,金华路以东,东三线以西西筑梦佳园住宅小区8栋2004。 负责人:**。 被告:**,男,汉族,1991年2月8日出生,户籍地长沙县。 原告浏阳市洞****建材销售店诉被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8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县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浏阳市洞****建材销售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浏阳市洞****建材销售店撤回对被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县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何 姣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