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民初14656号
原告:浏阳市洞****建材销售店,住所地浏阳市。
经营者:***,男,汉族,1983年1月13日出生,户籍地浏阳市。
被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资阳区**北路41号。
法定代表人:皮量宏。
被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县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街道支路以南,开元路以北,金华路以东,东三线以西西筑梦佳园住宅小区8栋2004。
负责人:**。
被告:**,男,汉族,1991年2月8日出生,户籍地长沙县。
原告浏阳市洞****建材销售店诉被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县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8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县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浏阳市洞****建材销售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浏阳市洞****建材销售店撤回对被告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县分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何 姣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