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康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杨某1与益阳康飞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杨某2、某某、满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3123民初712号
原告***,男,汉族,湖南省凤凰县人。
原告杨某1,男,汉族,湖南省凤凰县人。
被告益阳康飞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马良路水电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舒光跃,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杨某2,男,苗族,湖南省凤凰县人。
被告***,男,汉族,湖南省凤凰县人。
被告满某某,男,汉族,广东省增城市人。
以上四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罗运刚,凤凰县德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杨某1与被告益阳康飞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阳康飞公司)、杨某2、***、满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8月23日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湘31民终69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凤凰县人民法院(2017)湘3123民初35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凤凰县人民法院重审。)和(2017)湘31民终6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撤销凤凰县人民法院(2017)湘3123民初350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凤凰县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另行组成由审判员吴森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红梅、人民陪审员张乔刚参加评议的合议庭。2017年12月8日,原告***、杨某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杨某1负担。
审 判 长  吴 森
审 判 员  杨红梅
人民陪审员  张乔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戴思杭
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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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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