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鲁1481执358号
申请执行人:**众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申请执行人):**。
案款代收人:***。
被执行人:***,男,1974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
被执行人:沧县明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代淑先。
申请执行人**众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沧县明大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22)鲁1481民初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进行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众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已收到被执行人***给付案款20796元,被执行人***承担执行费212元,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执行完毕,已书面申请结案。故(2023)鲁1481执358号案件已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乐陵市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