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岩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威海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华东岩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1092民初401号之一 申请人:某甲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 法定代表人:柳某,董事长。 被申请人:某乙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6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由某保险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乙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53989.81元,冻结期限一年。 保全申请费3290元,由申请人预交。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人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