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1003执2195号
申请执行人华东岩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新威路17-1-17-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威海雅蓝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南海新区滨海路南、科研路东。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华东岩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雅蓝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2)鲁1003民初8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执行款12084656.64元,并交纳执行费7948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22)鲁1003民初8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