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鲁1003执259号
申请执行人:华东岩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新威路-17-1-17-2号-2--111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威海明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南海新区现代鲁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76MA3P438P0Y。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华东岩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明联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1003民初29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威海明联置业有限公司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1003民初297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