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岩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华东岩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孙xx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002民初6596号 原告:华东岩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 原告华东岩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