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荣兴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华东岩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新冠××疫情影响,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原告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十三条规定,因采取突发事件应对措施,诉讼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适用有关时效中止和程序中止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刘畅******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