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002民初1467号之一
申请人:华东岩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古寨南路。
法定代表人:柳治富,董事长。
被申请人:威海悦美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青岛路品乐坊。
法定代表人:倪志叶。
申请人华东岩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威海悦美亭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以其名下的位于威海市和平路**号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最高人民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按申请标的额**元,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相应数额的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提供的用于财产保全担保的位于威海市古寨南路**号不动产。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如需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林波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