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岩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唐山荣兴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082执保177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华东岩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新威路-17-1-17-2号-2-1114。
法定代表人:柳治富,董事长。
被申请人:唐山荣兴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乐亭镇金融街20号。
法定代表人:董丽荣,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华东岩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唐山荣兴机械化施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华东岩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诉讼中提出了解除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20)鲁1082民初17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2019)鲁1082财保294号民事裁定书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华东岩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959788元的冻结。2020年8月5日,华东岩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立案实施解除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做出的(2019)鲁1082财保294号民事裁定书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华东岩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959788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