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东岩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华东岩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康得碳谷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082执4327号
申请执行人:华东岩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柳园-15号-6。
法定代表人:柳治富。
被执行人:康得碳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兴业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钟玉。
申请执行人华东岩土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康得碳谷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082民初266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荣成市万兴水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荣成市凯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欠款10428908.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0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我院申报财产。于2019年10月19日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名下有存款、证券、工商总局、互联网银行等可供执行的财产。又于2019年10月19日通过当地不动产登记部门及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亦未查到被执行人财产登记信息。因本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进行调查,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限制消费令措施。
因本院未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进行调查,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令。
综上,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082民初266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将定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本院及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