桓台县铭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桓台县铭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全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321民初1548号
申请人:桓台县铭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桓台县张北路43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MA3C7LHC59。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全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联通路与柳泉路交汇处东方之珠A座2单元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661957192U。
法定代表人:**超,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
申请人桓台县铭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全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桓台县铭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全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桓台县铭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诉讼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桓台县铭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全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桓台县铭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