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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04民初5755号

原告***,男,1965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

委托代理人朱怡橙(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巍(特别授权代理),浙江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委托代理人凌军、李媛媛(特别授权代理),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8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委托代理人李媛媛、冯杭琪(特别授权代理),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万维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月明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杭琪、凌军(特别授权代理),北京大成(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浙江万维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0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7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若君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娄移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