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

某某、某某与恩施市三岔镇人民政府、恩施市农村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等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2801民初11437号 原告:***,女,1973年6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恩施市,系死者***之妻。 原告:**,男,土家族,1999年11月2日出生,住湖北省恩施市,系死者***之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恩施市三岔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恩施市三分镇三岔口集镇老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228010114660413。。 法定代表人:**,系该镇镇长。 被告:恩施市农村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恩施市交通物流发展中心),住所地:恩施市民族路***安置小区10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228014219689926。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住所地:恩施市施州大道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714676475H。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移铁通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1MA4886319Y。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恩施市三岔镇人民政府、恩施市农村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中移铁通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26.90元,减半收取计2413.45元,由原告***、**负担,本院决定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