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2801民初7336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住所地:恩施市施州大道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714676475H。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生于1967年11月12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传唤原、被告于2019年11月5日14时30分到本院开庭,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8元,减半交纳79元,由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卢 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