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2801民初7336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住所地:恩施市施州大道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714676475H。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生于1967年11月12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传唤原、被告于2019年11月5日14时30分到本院开庭,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8元,减半交纳79元,由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卢 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