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2802民初3927号
原告***,女,生于1978年12月8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务农,住本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原告之夫,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利川市诚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法律援助)。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住所地恩施市施州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714676475h。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以下简称恩施移动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恩施移动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与原告于2013年10月22日签订《【利川***2】基站房屋租赁合同》,被告租赁原告房屋建设移动通讯基站。被告在原告屋顶建设移动基站时,没有对房屋进行防震加固处理,在基站运行中导致原告屋顶开裂漏水,进而发展到承重墙开裂数道裂缝,造成危房不能居住使用。2015年4月原告发现房屋开裂漏水后即通知被告,要求被告及时修复,以免损害扩大,影响原告居住使用。因房屋损害不宜居住,原告和其他租户分别在2015年4月和2015年12月搬离该房。现合同期满,被告拆除取回所安装的设备,未对原告受损房屋进行恢复和损失赔偿。因此,请求:1、判令被告对原告受损房屋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具体赔偿金额以鉴定结果为准);2、判令被告赔偿房屋租金损失102500元(2015年至房屋修复完好交付使用为止,暂计算至2019年6月);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恩施移动分公司辩称,第一,原告所有的案涉房屋修建年代较远,且修建时房屋质量、建筑结构一般,因房屋年久失修、、地基下沉等原因房屋墙壁自然会出现裂缝现象,同时原告于2013年自愿将其所有的房屋出租给被告用于安装移动通讯基站设备,故被告认为即使被告安装的基站设备与原告房屋墙壁裂缝有一定因果关系,但并非唯一原因,原告自身应当对房屋受损的修复费用承担一定的责任。第二,原告主张的房屋租金损失没有事实依据,因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签订的基站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为2013年10月至2018年11月,且被告按时足额向原告支付了房屋租金,而且合同到期后被告要求拆除取回安装于原告房屋内的基站设备,但原告百般阻扰,被告至今未取回所有的基站设备。第三,关于原告主张的房屋鉴定费用,其中房屋测量费用1000元移动公司不应当承担,另外三项房屋鉴定费用也不应当由被告移动公司独自承担,因原告自身应当对房屋受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被告认为原告也应当承担部分鉴定费用。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2日,原告***与被告恩施移动分公司签订《利川***2基站房屋租赁合同》,将其所有的位于本市××街道办事处××号的房屋租赁给被告用于安装移动通信基站。该合同载明,租赁期限为5年(从2013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止),年租金为5000元,合同总额25000元。2014年4月15日,原、被告就增加房租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租赁期限为55个月,即2014年4月18日至2018年11月10日,月租金(含税)181.82元,年租金(含税)2181.84元,合同总额增加10000元。期间,原告于2015年4月发现房屋出现裂缝现象便与被告交涉,后于同年8月向被告提出,因基站设备过重,将房屋主体结构破坏,导致房屋墙面裂缝,要求被告将房屋恢复原状,从二楼开始重新翻修到顶层,或者赔偿因翻修所需现金。上述合同期满后,被告要求拆除并取回所安装的设备。双方因受损房屋的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被告遂于2019年5月23日将***诉至本院,要求排除妨害。本院经调解达成如下协议:***同意恩施移动分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前拆除取回安装于***房屋内的移动通信基站设备一套。2019年6月17日,原告***诉至本院,并提出如前诉讼请求。在审理中,原告申请对涉案房屋的安全等级、损害原因以及损失进行鉴定。同年8月29日,利川市逢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房屋面积测量报告》。为此,原告支付测量费1000元。同年10月10日,广州**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作出《房屋安全等级及受损原因鉴定报告》,所涉“鉴定结论”为:基站设备的安装对首层大厅东、西侧承重墙体和二层房2及三层房1、房2、房3墙体以及房2天面板裂缝的产生及发展有直接影响,其余损坏为房屋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因受力变形及受温、湿度变化作用下收缩变形引起;评定该房屋为“一般损坏房”。所涉“处理建议”为:对房屋裂缝用灌浆封闭修复的方法进行修复,然后对墙面裂缝两边200㎜宽度抹灰层进行挂网重做。为此,原告支付鉴定费15000元。2020年5月25日,***远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作出《***受损房屋修复设计》。为此,原告支付修复设计费20000元。同年9月2日,华夏城投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受损房屋鉴定成果报告》,鉴定结论为:工程鉴定造价为45848.54元。为此,原告支付***证费3000元。在庭审中,原告明确请求被告赔偿房屋损失45848.54元、房屋租金损失104250元、测量费1000元、鉴定费15000元、修复设计费20000元、***证费3000元,共计189098.54元。因双方意见分歧,故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提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结合在案证据分析,案涉移动通信基站设备的安装对涉案房屋首层大厅东、西侧承重墙体和二层房2及三层房1、房2、房3墙体以及房2天面板裂缝的产生及发展有直接影响,由此可知,造成***房屋裂缝等损害后果的根本原因是屋面超负荷承载,并非房屋本身原因造成,因此,拆除屋面超负荷承载,修复房屋裂缝即能达到安全使用的目的。鉴于此,《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所涉“处理建议”明确载明,对房屋裂缝用灌浆封闭修复的方法进行修复,然后对墙面裂缝两边200㎜宽度抹灰层进行挂网重做,故此,原告因修复工程的造价45848.54元理应由被告赔偿。同时,原告因测量、鉴定、修复设计及工程造价而向有关机构支付的服务费共计39000元,亦应由被告承担。至于原告主张的房屋租金损失,因涉案房屋位于本市××街道办事处××号,而原告提交的2份《房屋租赁合同》明确载明出租屋位于该村11组22号,村委会却证明门牌号为××,并且如果租赁属实,从房屋租赁合同可见***租赁的房屋位于二楼,而***在出庭作证时陈述其租的顶上那层,且就租赁范围前后陈述不一。原告并未对这些矛盾之处作出合理解释,且缺乏其他有力证据加以佐证,根据现有证据尚不能认定他人租赁原告案涉房屋的客观事实。据此,原告主张房屋租金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84848.5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82元,由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蒋 姣
人民陪审员 汪 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