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鹤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2828民初601号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住所地恩施市施州大道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714676475H。
负责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钟安国,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典,湖北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鹤峰县五里乡五里集镇(金钟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8579889549A。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与被告湖***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2022年5月12日,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北有限公司恩施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曾铸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
书记员(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