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麟祥金属制品加工有限公司、山东美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725民初2550-1号
本院2023年6月12日对原告山东麟祥金属制品加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美华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3)鲁0725民初2550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3)鲁0725民初2550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页第二十六行中的“370000元”补正为“37000元”。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