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8民特34号
申请人:杭州江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万达商业中心3幢3单元1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599563271B。
法定代表人:张增威,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建国,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波,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东鸿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太白湖区奥体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16593483X8。
法定代理人:段余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继辉,女,汉族,1980年3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系该公司职工。
申请人杭州江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鸿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依法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济宁京和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自愿撤回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杭州江润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杭州江润科技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杭州江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高 鲁 军
审判员 席建霞审判员陈茂华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盈 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