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1122民初1648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
法定代表人:许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某,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13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10000元,后又于202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某甲公司已减半预交),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