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禹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莒县林水集团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山东大禹水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鲁1122民初1648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莒县。 法定代表人:许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某,男,该公司职工。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13日立案。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赔偿逾期付款损失10000元,后又于202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某甲公司已减半预交),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