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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有限公司、贺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晋0322民初498号 申请人(原告):某有限公司 负责人:刘某 被申请人(被告):贺某。 申请人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贺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贺某名下银行账户进行网络查询并冻结其银行存款(含微信、支付宝账户)18308元。申请人某有限公司提供保证金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贺某名下银行账户进行网络查询并冻结其银行存款(含微信、支付宝账户)18308元。(冻结期限一年,自实际冻结之日起计算) 保全费203.08元,由申请人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