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阳泉市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五处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302执20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 被执行人阳泉市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五处。 负责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阳泉市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五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2020)晋0302民初24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阳泉市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五处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劳务费63000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阳泉市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五处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阳泉市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五处银行存款643750元(含案件受理费5050元,申请执行费8700元)。 二、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值财产(详见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康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