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二处与山某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724民初487号
原告:阳泉市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二处,住所山西省
阳泉市。
负责人:***,男,任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治国,阳泉市致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
作者。
被告:山***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省晋中市昔阳县。
法定代表人:***,男,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宁丰(北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太原市
小店区。
负责人:**,男,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阳泉市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二处诉被告山***新能源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阳泉市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二处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阳泉市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二处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泉市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二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3.71元,由原告阳泉市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程二处减半负担向本院缴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