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晋0302执675号
申请执行人**所,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晋中市。
被执行人阳泉市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工程二处。
负责人:***,处长。
申请执行人**所与被执行人阳泉市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工程二处劳动争议一案,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晋03民终760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阳泉市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工程二处自2017年4月起每月按阳泉市城区最低工资标准向申请执行人**所支付生活费。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阳泉市建筑工程(集团)总公司工程二处于2021年6月21日将案款20400元交纳至本院。2021年6月23日,本院将案款退付于申请执行人**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7)晋03民终7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荆海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