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阳泉市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九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申13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现住阳泉市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瑶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阳泉市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九分公司。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嘉***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阳泉市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嘉***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阳泉市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九分公司、阳泉市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3民终1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董      丽      娟 书 记 员 杨             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