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申13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现住阳泉市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瑶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阳泉市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九分公司。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嘉***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阳泉市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嘉***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阳泉市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九分公司、阳泉市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03民终10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董 丽 娟
书 记 员 杨 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