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宏混凝土有限公司、阳泉市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甘0402执247号 申请执行人:***宏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白银市白银区国道109线1653KM。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阳泉市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南外环路54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阳泉市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八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巨兴街3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宏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阳泉市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阳泉市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八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作出的(2021)甘0402民初53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阳泉市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阳泉市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八分公司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阳泉市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阳泉市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八分公司的银行存款3373230.1元(含执行费35775元); 二、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阳泉市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阳泉市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八分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