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103民初1400号
原告:兰州伟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刘家滩村35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王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东西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16号第045幢2单元72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兰州伟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东西源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原告兰州伟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兰州伟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伟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06元,由原告兰州伟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