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581民初2027号
原告:常熟市惠海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镇里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16816961Y。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常熟市飞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市谢桥管理区勤丰村福山塘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0662866382。
本院受理原告常熟市惠海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常熟市飞锦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常熟市惠海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惠海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惠海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0元,减半收取560元,由原告常熟市惠海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徐***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