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惠海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常熟市惠海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常熟市昆承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1民初2523号 原告:常熟市惠海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16816961Y,住所地常熟市海虞镇里泾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熟市昆承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5703345040,住所地常熟市虞山镇苏锋村常昆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常熟市惠海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常熟市昆承金属材料贸易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5日立案。原告常熟市惠海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惠海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惠海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06元,由原告常熟市惠海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