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惠海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常熟市惠海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敢仓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581民初4789号 原告:常熟市惠海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镇里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16816961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敢仓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许村路14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MA1J10BD8R。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熟市惠海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敢仓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熟市惠海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上海敢仓机械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常熟市惠海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加工款9839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2017年初发生业务往来,由原告为被告加工机械件,双方口头商定由被告送来待加工件,原告加工好后送还被告,加工酬金累计到一定数额后,由原告开具发票,被告付款。双方自2017年1月开始到3月底,原告多次为被告加工,此后未再有加工。原告于2017年底向被告开具增值税发票,票额总计118390元,要求被告付款,被告收票并同意付款,于次月支付加工款20000元,余款请求下月再付。但此后,被告经营地址变化,上述加工费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讼至法院。 被告上海敢仓机械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原告常熟市惠海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提交了增值税发票、送货单、银行通用回单等。经审查,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之间有业务往来,由原告为被告进行机械件加工。双方发生业务款118390元,被告付款20000元,余款98390元未付。原告催讨未果,故诉讼来院。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双方发生加工业务,被告支付部分加工费后仍结欠原告98390元,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该加工费,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应诉、质证等诉讼权利,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敢仓机械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常熟市惠海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9839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7)。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1130元,财产保全费112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2250元,由被告上海敢仓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2250元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