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民终109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熟市惠海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常熟市海虞镇里泾村。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易德克润滑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河曲街18号双悦大厦1幢100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常熟市惠海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易德克润滑油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8)苏0581民初108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常熟市惠海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在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能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上诉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常熟市惠海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