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581民初1494号之一
原告:常熟市惠海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16816961Y,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镇里泾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依尔阀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087873671W,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雪堰镇雪城路15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熟市惠海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江苏依尔阀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2月13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惠海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4元,财产保全费1220元,合计人民币2684元,由原告常熟市惠海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