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581民初1492号之一
原告:常熟市惠海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16816961Y,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镇里泾村。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世纪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博兰顿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9MA1MJAM26T,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大长港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熟市惠海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苏州博兰顿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原告常熟市惠海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常熟市惠海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熟市惠海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4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合计人民币514元,由原告常熟市惠海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许标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