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澜道环境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德州德鑫置业有限公司;上海澜道环境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合同、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鲁1424民初4388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施某,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 法定代表人:刘某,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服务费【104,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104,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损失,自【2021】年【8】月【14】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9】月【30】日,为【15,152.06】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币种均为人民币,合计金额为【119,152.06】元,币种后同)事实和理由:2021年5月,原告与被告签订《红星檀宫临邑城市综合体项目36#地块景观设计合同》(下称“案涉合同”),约定被告委托原告承担红星檀宫临邑城市综合体项目36#地块景观设计及相关服务。案涉合同主要约定如下:1、原告总景观设计面积约37,075平米,单价包干,合同含税总价为136万元;2、原告就景观设计面积提供现场踏勘、概念设计、方案设计、扩初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配合等服务;3、案涉合同款按六期支付:(1)预付款占比10%,计13.6万元;(2)概念阶段成果款占比15%,计20.4万元;(3)方案阶段成果款占比25%,计34万元;(4)扩初阶段成果款占比15%,计20.4万元;(5)施工图阶段成果款占比30%,计40.8万元;(6)竣工验收款占比5%,计6.8万元。各阶段进度款均应在原告设计成果经被告确认并经审批、原告向被告提交发票后,由被告支付。4、案涉合同纠纷应向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带原告接受委托后,依约完成了概念设计成果,且相关成果由被告于2021年6月确认并通过评审。原告按被告通知于2021年8月12日向被告申请支付预付款13.6万元、概念阶段成果款20.4万元,并于同日向被告开具、邮寄了等额发票。然而,被告在2021年10月支付了预付款13.6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告,仅于2022年6月支付了部分概念阶段成果款计10万元,剩余10.4万元称因项目上无资金而未予支付。后,直至2022年10月31日,被告通知因总包单位已停止施工,且项目资金紧张,所有设计类付款都已暂缓。此后,被告未再支付合同款项。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所达成的案涉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按约提供了概念设计成果并经被告确认,该阶段款发票亦已提供,付款条件业已成就。现,被告经原告多次催款久拖不付已构成严重违约,应承担包括继续支付合同款及赔偿原告损失在内的违约责任。有鉴于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被告某乙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5月,被告(委托人、甲方)与原告(受托人、乙方)签订《红星檀宫临邑城市综合体项目36#地块景观设计合同》,合同2.1约定项目名称为德州临邑县。合同3.1.1约定景观设计内容:36#地块全过程,包含现场踏勘、概念设计、方案设计、扩初设计、施工图设计、施工现场配合、项目后评估共7个阶段。合同4.2约定含税总价为1,360,000元,4.4约定各设计阶段所占费用比例:预付款13.6万元、概念阶段成果20.4万元、方案阶段成果34万元、扩初阶段成果20.4万元、施工图阶段成果40.8万元、竣工验收后6.8万元,合计136万元。合同5.3约定乙方提交给甲方指定人员的设计文件,甲方指定人员对设计文件的签收确认,该确认函作为乙方申请和甲方支付设计费的依据。合同9.1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争议的,首先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友好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双方可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11月26日,被告方签署成果确认函,成果确认函载明原告承接被告红星檀宫临邑城市综合体项目36#地块景观设计工作按照合同规定已完成概念设计工作,并于2021年6月8日通过被告汇报评审,同时原告已提交相关阶段性设计成果,请被告予以确认。 2021年10月29日,被告向原告支付预付款13.6万元。2021年8月12日,原告向被告发送请款函,请求被告支付概念方案设计款20.4万元。2022年6月2日,被告支付概念设计款10万元,剩余概念设计款10.4万元未支付。 以上事实有《红星檀宫临邑城市综合体项目36#地块景观设计合同》、成果确认函、请款函、聊天记录、支付凭证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结合原告陈述以及某平台聊天记录、成果确认函、请款函等能够证明原告已经依照约定完成了概念设计工作,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被告应当履行向原告支付相应合同价款的义务。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概念设计费用10.4万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资金占用损失,被告未履行支付剩余概念设计款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原、被告未约定支付价款的时间,故本院酌情支持以10.4万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照一年期LPR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某乙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不影响本院在依据查明现有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乙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甲公司支付概念设计费104,000元及资金占用损失(资金占用损失计算方式:以104,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10月21日起按照一年期LPR支付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83元,由原告负担303元、被告负担23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注:本案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