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恒久钢构(集团)有限公司

内蒙古恒久钢构(集团)有限公司与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523民初6936号 申请人:内蒙古恒久钢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内蒙古恒久钢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内蒙古恒久钢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资金1500548.95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国铁建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548.95元。 冻结期限一年,自2025年12月8日起至2026年12月7日止。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