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恒久钢构(集团)有限公司

内蒙古恒久钢构(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峰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和林格尔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内0123执481号 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恒久钢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区滨河新区凤至路4号。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内蒙古峰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准格尔旗友谊街道高家渠天域海港二层。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内蒙古恒久钢构(集团)有限公司与内蒙古峰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恒久钢构(集团)有限公司依据(2021)内0123民初1578号判决书申请执行内蒙古峰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要求其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内蒙古峰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内蒙古恒久钢构(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238515元,并支付鉴定费4807元。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 本院受理案件后,执行过程如下: 1.2023年4月13日立案后,本院通过电子送达的方式向被执行人内蒙古峰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内蒙古峰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履行其义务并申报财产。 2.2023年4月14日、2023年6月27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内蒙古峰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证券、保险、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工商、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内蒙古峰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无上述财产登记信息。 3.2023年4月19日,本院通过在和林格尔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呼和浩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内蒙古峰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内蒙古峰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委托被执行人内蒙古峰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前往准格尔旗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内蒙古峰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不动产登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内蒙古峰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5.本院委托被执行人内蒙古峰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前往公司所在社区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社区工作人员未明确提供被执行人内蒙古峰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有关财产状况。 6.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内蒙古峰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提供的财产查询回执、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协助执行送达回证等证据证实。 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恒久钢构(集团)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内蒙古峰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财产及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恒久钢构(集团)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申请执行人内蒙古恒久钢构(集团)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