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博瑞莱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内蒙古XXX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等与内蒙古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内0105民初8192号 原告:内蒙古XXX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薛X,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法大(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呼和浩特市XXXX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呼和浩特某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法定代表人:***,该委员会书记、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至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至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内蒙古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赵X。 原告内蒙古XXX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与被告呼和浩特市XXXX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罕区XX公司)、呼和浩特某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某管委会)、第三人内蒙古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赛罕区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某管委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X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赛罕区XX公司、某管委会向XXX公司支付设计费328,000元;2.依法判令赛罕区XX公司、某管委会向XXX公司支付利息87,850.08元(以328,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同行业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暂计算至2024年4月11日,并以此为标准继续支付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赛罕区XX公司、某管委会负担。以上暂合计:415,850.08元。 事实和理由:2022年,XXX公司与某公司组成联合体,中标赛罕区XX公司招标的某产业城项目用地10KV、35KV电力迁改工程标段。其后联合体与赛罕区XX公司签订《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由XXX公司作为设计人,负责某产业城项目用地10KV、35KV电力迁改工程施工图设计工作。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款为20,098,000元,其中设计费为448,000元。2023年6月19日,案涉工程通过竣工验收。XXX公司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赛罕区XX公司于2024年1月8日付款120,000元,截止起诉之日,赛罕区XX公司仍余328,000元尚未支付。2024年3月28日,赛罕区人民法院作出(2024)内0105民初1502号民事调解书,某公司与赛罕区XX公司及某管委会就涉案工程工程款支付事宜达成调解,某管委会就涉案工程自愿加入了债务负担,其同样应就本案承担设计费的支付义务。XXX公司认为,赛罕区XX公司、某管委会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XXX公司的合法权益,赛罕区XX公司、某管委会应按照合同约定向XXX公司支付设计费同时承担相应利息。 赛罕区XX公司辩称,虽然双方签订了联合体协议书,但是XXX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一、XXX公司在整个项目过程中提供的都是设计文件电子版,违反合同专用条款1.6.2承包人提供文件的内容形式应该是书面的形式,二、XXX公司投标文件的技术人员和现场实际服务的人员不一致,存在擅自更换关键人员的情形,按照专用条款4.4.2擅自更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三、2013年6月19日案涉工程竣工预验收,但XXX公司在2023年12月底才把设计文件以快递的形式邮寄给赛罕区XX公司,按照合同专用条款14.3关于设计部分进度款支付的约定,于2014年1月8日支付了第一笔进度款,所以赛罕区XX公司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四、赛罕区XX公司未支付剩余合同价款是由于XXX公司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未向赛罕区XX公司移交全套设计成果文件,退一步讲,合同未约定赛罕区XX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所以XXX公司主张逾期支付利息并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最后,因为案涉工程属于代建项目,某管委会是项目的委托方,赛罕区XX公司属于受托建设方,案涉项目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会议纪要里明确项目资金是由某管委会来保障,但赛罕区XX公司一直未收到该项目的专项资金,所以无法支付XXX公司的剩余合同价款,所以XXX公司存在违约行为,驳回XXX公司的诉讼请求。XXX公司在设计过程中没有形成纸质版的正式设计文件,合同里面约定需要正式提交,但赛罕区XX公司至今没收到正式的初步设计文件。 某管委会辩称,XXX公司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一、某管委会并非案涉《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签订主体,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XXX公司无权要求某管委会承担案涉合同项下义务。二、某管委会并未作出自愿承担债务的承诺,(2024)内0105民初1502号调解书中无要求某管委会承担案涉项目施工部分工程款付款义务的调解内容,更无要求某管委会承担案涉项目设计费付款义务的调解内容。 某公司未到庭陈述,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2年8月17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某建设有限公司(发包人)与某公司(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XXX公司(承包人、联合体成员)就某产业城项目用电10KV、35KV电力迁改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及有关事项签订《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约定,工程名称:某产业城项目用电10KV、35KV电力迁改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工程地点:呼和浩特市某产业城。资金来源:国有投资100%。工程内容及规模:35KV电缆路径长度1.35千米,新建2基35KV电缆终端钢管杆,新建4座电缆直线井;10KV电缆路径长度4.121千米,6KV电缆路径长度3.398千米,新建13基12米水泥电杆,新建3基15米水泥电杆;新建2+1孔排管路径长度392米,新建6+1孔排管路径长度3270米,新建非开挖机械拉管285米;新建36座直线电缆井、10座电缆转角井、3座三通电缆井,新建6座二进四出固体绝缘环网,新安装8组双杆隔离开关;拆除0.4KV架空线路长度0.84千米,拆除10KV架空线路长度4.023千米,拆除12米水泥电杆64基,拆8除10米水泥电杆21基,拆除8米水泥电杆19基,拆除后重新安装100KVA变压器2台,拆除隔离开关8组,拆除断路器1台。具体建设内容及建设规模以实际情况为准。工程承包范围:某产业城项目用地10KV、35KV电力迁改工程施工图设计及工程施工。二、合同工期计划开工日期:2022年8月10日,计划竣工日期:2022年12月10日,工期总日历天数:123天(其中设计周期为30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设计要求:达到国家相关的设计规范要求。工程施工要求:达到国家相关质量验评标准。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1.签约合同价(含税)为:中标价:20,098,000元,具体构成详见价格清单。其中:(1)设计费:448,000元,适用税率:6%,税金为25,358.49元;(2)施工工程款:19,650,000元,适用税率:9%,税金为1,622,477.06元,除税价为18,027,522.94元。设备购置费:10,101,507元,建筑安装工程费和安全措施费:9,548,493元:其中暂列金额:536,572元。合同价格形式: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总价合同,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予调整,但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约定,1.6.2承包人文件的提供,承包人文件的内容、提供期限、名称、数量和形式:一式三份,书面形式。4.3.1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姓名:***;执业资格或职称类型:二级建造师。4.4.2关键人员更换,承包人擅自更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承包人需承担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据实赔偿,因承包人退场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关键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承包人需承担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据实赔偿,因承包人退场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14.3.1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工程进度付款申请方式:工程进度款报审表、所完工程量清单及预算。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条件和支付时间:1、施工部分工程进度款支付:……2、设计部分工程进度款支付:(1)承包人提供初步设计文件后15日内,发包人支付总设计费的30%;(2)承包人提供施工图文件,经审查合格后15日内,发包人支付总设计费的40%;(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提供竣工图文件后15日内,发包人支付总设计费的30%。14.3.2进度付款审核和支付,进度付款的审核方式和支付的约定:监理人、发包人审核后,待财政资金到达发包人账户后进行支付。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的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支付违约金。14.5.2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收到竣工付款申请单后28日内。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向市财政请款,待财政资金到达发包人账户后进行支付。15.1.3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执行相关专用条款的规定。 2022年4月16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政府2022年第11次区长办公会暨中某城重点项目指挥部第3次会议纪要》(﹝2022﹞4号)其中,二、关于中某城蒙联南侧地块和黑河变电站东南地块供电线路迁改工作等事宜,会议议定,一是由XXXX总公司于4月18日前制定供电线路迁改方案,由赛罕区xx建设有限公司作为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实施,力争在4月30日前完成供电线路迁改工作,资金由某管委会保障……。2022年4月29日,中共呼和浩特某开发区工作委员会印发《某区党工委(扩大)会议纪要》(党工委会议﹝2022﹞1号),其中关于某产业城项目用地10kv、35kv电力线路迁改事宜,会议认为,某财政局将电力迁改工程2142万元纳入财政预算并出具财承证明。由于前期金桥城建公司已就10kv、35kv和110kv进行过相关设计、可研、测绘、招标、地勘、监理等工作,所以该项目前期所有相关费用支出及所签合同一并移交赛罕区XX建设有限公司解决。 2023年6月19日,建设单位呼和浩特市赛罕区XX建设有限公司、监理单位中某有限公司、设计单位XXX公司、施工单位某公司出具《工程竣工预验收报告》,该报告载明:施工单位某公司,开工日期:2022年8月10日,完工日期:2022年12月10日,合同造价2,0098,000万元。 2024年1月8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xx建设有限公司向XXX公司支付内蒙古XXX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中某城项目10KV35KV项目设计费120,000元。2024年1月5日,XXX公司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xx建设有限公司开具金额为120,000元的设计费电子发票。 2024年3月27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xx建设有限公司变更公司登记名称为呼和浩特市XXXX投资有限公司。 2024年8月8日,XXX公司向赛罕区XX公司送达施工图设计说明书、施工图材料清册、施工图10kV设备材料清册;施工图设计说明书、竣工图材料清册、竣工图10kV设备材料清册;初步设计说明书、初步设计材料清册;初步设计图纸、施工图纸、竣工图纸,各一式两份,赛罕区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文件确认签收单上签名确认接收。庭审过程中,XXX公司提出其已于2024年1月将竣工图、设计图邮寄给赛罕区XX公司,赛罕区XX公司提出于2023年12月底收到XXX公司邮寄的以上文件,但没有收到初步设计文件,XXX公司提出初步设计文件是整个工程设计图纸的前提,没有初步设计文件根本无法作出设计图,且双方约定完成初步设计文件后付款,赛罕区XX公司已支付第一笔款项,故初步设计文件没有影响合同履行及工程质量,且已通过竣工验收。 某公司诉赛罕区XX公司、某管委会,第三人XXX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8日作出(2024)内0105民初1502号民事调解书,经本院主持,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的主要内容为:赛罕区XX公司、某管委会共欠付某公司工程款14,871,568元。赛罕区XX公司、某管委会于2024年3月31日前向某公司支付工程款500万元,本次支付完毕后剩余工程款9,871,568元在2024年4月30日前和2024年5月31日前分两次支付完毕,上述欠付某公司工程款由赛罕区财政局支付至赛罕区XX公司,再由赛罕区XX公司支付至某公司;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XXX公司、某公司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xx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其中本案涉及的设计部分系XXX公司与赛罕区XX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XXX公司完成案涉某产业城项目用电10KV、35KV电力迁改工程(设计施工一体化)项目中的设计工作,赛罕区XX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合同约定设计费448,000元,赛罕区XX公司已支付120,000元,赛罕区XX公司应向XXX公司支付剩余设计费328,000元。对于XXX公司主张的设计费,本院予以支持。赛罕区XX公司提出XXX公司存在未以书面形式提交设计文件、投标文件的技术人员与现场实际服务的人员不一致的违约行为,且未完成竣工验收,不具备支付工程款条件的抗辩意见,庭审过程中,赛罕区XX公司认可已收到初步设计文件以外的其他纸质版的设计文件,因XXX公司提供的设计文件中项目名称错误,所以未支付合同约定的40%的工程款,但设计文件中项目名称错误及遗漏文件,赛罕区XX公司均可以通过提出修改要求、补充移交相关文件等途径解决,并不是其拒付设计费的合理理由;赛罕区XX公司并未提供投标文件以及XXX公司提交的设计文件以证实XXX公司更换关键人员,且经法庭询问,XXX公司提交设计文件后,赛罕区XX公司已实际使用了设计文件,其所抗辩的问题在设计过程中其应当知晓,其并未依据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或主张XXX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且案涉工程已进行预验收,未竣工验收的原因并非XXX公司造成,双方于庭审后已完成纸质版初步设计文件的交付,故对于赛罕区XX公司的相应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XXX公司主张某管委会共同承担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XXX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反映某管委会系其合同相对方,对其负有付款义务,其提供的民事调解书中并未反映出某管委会承诺对本案设计费承担责任,故对XXX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XXX公司提出自2023年7月5日起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案涉工程已于2023年6月19日进行预验收,至庭审时并未竣工验收的原因并非XXX公司造成,按照合同14.3.1中2设计部分工程进度款支付“(2)承包人提供施工图文件,经审查合格后15日内,发包人支付总设计费的40%;(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提供竣工图文件后15日内,发包人支付总设计费的30%”的约定,XXX公司主张自预验收之日2023年7月5日起支付利息亦属合理,对其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即赛罕区XX公司向XXX公司支付自2023年7月5日起,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2024年4月11日的利息8785元,自2024年4月12日起的利息以欠付工程款328,000元为基数,按照前述标准支付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暂计利息超出部分,本院不应支持。对于赛罕区XX公司提出因XXX公司未移交全套设计成果文件,合同未约定未按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其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抗辩意见,本案庭审后,XXX公司向赛罕区XX公司交付包括初步设计文件在内的纸质设计成果文件,综合本案情况,XXX公司未提交纸质的初步设计文件并未影响设计成果的利用,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的规定,XXX公司有权主张支付利息,故对于赛罕区XX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赛罕区XX公司提出案涉工程款应由某管委会保障,其未收到案涉项目专项资金,无法支付剩余工程款,其不存在违约的抗辩意见,赛罕区XX公司与某管委会关于工程款的约定系双方的内部约定,且某管委会并不认可赛罕区XX公司的该主张,双方的内部约定不影响赛罕区XX公司因其与XXX公司、某公司签订《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而对外承担付款责任,故对赛罕区XX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呼和浩特市XXXX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内蒙古XXX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328,000元及2023年7月5日起至2024年4月11日的利息8785元,支付以未付设计费328,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内蒙古XXX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3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呼和浩特市XXXX投资有限公司负担6352元,由原告内蒙古XXX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11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