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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松嫩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黑民申186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齐齐哈尔松嫩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中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67年1月14日出生,汉族。 再审申请人齐齐哈尔松嫩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松嫩建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庆民二民终字第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松嫩建筑公司申请再审称:其将案涉工程劳务分包给***,***又将部分未完工程交给***施工。其支付给***180万元、***170万元,***在最终的收款收据上注明案涉工程的工程款已付清,证明其已完成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原判决判令在***不能给付范围内向***支付工程款,适用法律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本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松嫩建筑公司应否承担向***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在原审审理期间,松嫩建筑公司始终主张其与***之间不存在转包关系,而是将案涉工程转包给了***,并已向***付清工程款,与申请再审时的主张不一致,且在原审及本院审查期间,关于***与***之间的转包关系,未提供证实证实,故松嫩建筑公司关于其将案涉工程转包给***后,***又转包给***的主张因无证据证实,不能予以认定。故其向***付清工程款,不能作为完成向***支付工程款义务的依据。原判决判令其在***不能给付的范围内向***支付工程款,并无不当。其与***和***之间的纠纷,可另行解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齐齐哈尔松嫩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 代理审判员  *** 代理审判员  宣 璇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