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黑0221执1595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47年1月1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龙江县。
被执行人:齐齐哈尔松嫩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龙江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齐齐哈尔松嫩水利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龙江分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法定义务,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7月14日达成和解协议,且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黑0221执159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