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冀0110民初5446号
原告:上海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陆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某某检测技术服务(河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典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某某检测技术服务(河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工程款169665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69665元为基数,合同约定每日千分之三违约金,自2021年6月14日起至全部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9月29日54462.47元)共暂计224127.47元;2、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21年3月10日签订《帝森建筑装饰集团施工合同书》,双方约定原告以包工包料方式对位于石家庄市鹿泉区××村××街××号××号楼进行装修装饰,工程总价843665元。现已施工完毕,并交付使用。被告尚欠原告169665元工程款,原告多次向被告讨要上述款项,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支付,为此,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以达诉求。
被告某乙公司辩称,第一、某乙公司无需向某甲公司支付剩余的工程款。1、案涉项目装修进度正常、质量合格的前提下,扣除20500元质保金于工程验收合格后一年内支付,按合同约定剩余工程款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后3日内支付50000元、交工前7天前支付增项90000元,共计14万元。但实际上,某乙公司已经分5次共向某甲公司支付653500元工程款,扣除质保金,仅剩121000元未付。2、案涉项目一直因为质量问题没有竣工验收。某甲公司实际行动拒绝就质量问题履行修复、返工义务,原告终止履行合同的行为本身就已经违约,并且因为某甲公司的不合格工程,给某乙公司造成了277552元损失,综合下来,某乙公司不仅不应当支付剩余工程款,某甲公司反而应向某乙公司就损失支付156552元赔偿款。3、案涉工程的质量问题系某甲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偷工减料、施工工艺不符合规范而形成,案涉项目中诸多项目本身不符合合同约定,背离了某乙公司装修目的,且已经对某乙公司造成了仅返修仍无法救济的损害,按照《民法典》的合同精神,质量问题应当按照谁造成、谁承担的原则处理,这样才符合法律的公平。第二、案涉项目一直未交工验收的责任在某甲公司一方,违约责任也在某甲公司一方。1、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的工期是自五月出具开工证后50天,即2021年3月22日起至2021年5月10日,但因原告施工过程中出现种种问题,迟迟无法完工。从某乙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可知,某乙公司要求验收的最后日期是2021年6月8日,但直至2021年7月底,案涉工程仍然没有完工,某乙公司还在催促某甲公司进行收尾工作,某甲公司虽然自认质量问题,但依旧在推诿。无奈之下,某乙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诉请要求某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后某乙公司为了避免扩大损失,自行找第三方对案涉公司进行了收尾工作。2、《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年第8期(总第214期)江苏某某集团与吴江恒森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裁判观点:承包人交付的建设工程应符合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及相关工程验收标准,工程实际存在明显的质量问题,承包人以工程验收合格等主张工程质量合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即使某乙公司为了避免扩大损失而再起诉后使用了案涉项目,也是因为某甲公司终止履行合同所致。案涉工程诸多项目质量不合格且给某乙公司造成了损失,因此无论是否竣工验收,蒂森公司均应承担修复、拆除重做、赔偿的义务。某甲公司作为成熟的施工方,具有专业工程知识,在工程质量和材料选用上处于明显优势,仅以工程已竣工验收、擅自使用来减免某甲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违约责任,明显不公平。第三、某乙公司未违约,无需支付违约金。某甲公司施工的工程质量缺陷问题特别严重无法整改,比如钢结构、二楼石膏板等,其也未按照施工技术标准施工造成装修材料损失,比如地板砖、隔断玻璃等,且是由于其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和法定义务,才导致无法正常结算付款,若支持其违约金主张,则会出现违约人获益,守约人受损的严重不公平的局面。
本案和某乙公司反诉某甲公司赔偿损失案[(2021)冀0110民初4734号]合并审理。
争议的焦点为:
1、某甲公司要求某乙公司支付工程款169665元有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2、某甲公司要求某乙公司承担违约金有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3、某乙公司要求某甲公司赔偿损失156552元及承担违约金238500元有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4、某乙公司要求某甲公司承担钢结构部分的永久质保义务有无合同依据。
5、某乙公司要求某甲公司承担诉讼费、律师费有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6、案涉的《装饰施工合同》哪一方构成违约。
某甲公司提交以下证据:
1、某乙公司提供的诉讼请求数额部分说明,其中第一条第七款第三项已自认某乙公司本应继续支付121000元工程款,属自认。另有48665元增项工程,该增项工程无某乙公司的盖章认可,我方申请了增量项目工程造价鉴定,河北某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冀友建字(2022)第016号鉴定意见书中第六条第一款确定性意见载明“军鼎科技园增量项目造价22561.67元”,第六条第二款是不确定性意见。我方根据该鉴定意见申请三名证人出庭作证,以便证明不确定性意见中的部分项目也是由某甲公司完成的。
2、施工合同书,第五条第四款约定“如甲方(某乙公司拖欠工程款或尾款,每日应支付乙方(某甲公司)拖欠金额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关于河北某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某甲公司增量工程造价鉴定异议的回复以及对某乙公司增量工程造价鉴定异议的回复。
鉴定意见书确定性意见22561.67元,附件一第十一项四楼套线,没有载明造价,对该项有异议,工程量为50米,单价是75元。附件三不确定性意见第二项“军鼎科技园厨房施工打眼240元”,某甲公司提交过该项施工的工人收款收条原件,该款项系某甲公司支付给施工工人。不确定性意见第三项,从图纸中显示该位置尺寸是1米长,可以放下洗衣机,并且我方提供证人证词,并不是尺寸偏小不能放置洗衣机。不确定性意见第四、五项,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对于鉴定意见书中提到的第七项其他说明中,一层大厅顶面喷黑等项目内容已包括在原合同及变更单2021-5-22中,我方不认可。
3、2021年3月10日施工合同书,证明双方约定某甲公司以包工包料方式对位于石家庄市鹿泉区××村××街××号××号楼进行装修装饰,工程造价705000元。
4、工程项目变更单,证明案涉工程有众多增项,工程总价增加至843665元。
5、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证明2021年3月23日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付款212000元,4月17日付款70000元,4月27日付款211500元,6月1日付款100000元,6月13日付款60000元,以上合计653500元。关于质保金20500元暂不主张。
6、某甲公司代理人***与某乙公司***聊天记录,证明案涉工程后期有增量。
7、原告代理人***与某乙公司***聊天记录,证明我方严格按照要求进行了维修工作,并不存在不维修的情况。
8、照片,证明案涉工程在2021年6月25日已投入使用。
证人***证言证明,我是给某甲公司干活的,2021年在军鼎科技园干活,我是木工,负责墙面找平,消防栓、门头二次施工、一楼大厅装好后拆除又重新装上。原有的墙面不平,不锈钢做了窗后上下不齐。找平用的材料是石膏板。四楼有两个消防栓,一个在走廊,一个在总经理室。一楼大厅以前是白色的吊顶,后来又做成黑色的。某甲公司给付我部分工程款,没有给我结清工资。
证人董某证言证明,我是给某甲公司干活的,是包工,项目经理要求把三楼、四楼公共卫生间的蹲便重新换一个,重新铺了砖,砖的颜色是灰色的。我只干了三、四天,只是干拆除。某甲公司没有给结清工资。是当时的项目经理***让拆的。
证人***证言证明,我是给某甲公司干活的,有包工有日工,我是木工。四楼总经理办公室的原墙面打顶施工,四楼有两个消防栓,一楼门头上面是我们做的,一楼天花板是装好的,又拆了重新装,总经理卧室包的假梁是我们做的。某甲公司没有给结清工资,干活的时候是听我们包工头,一开始现场是***负责,后来是***负责。
某乙公司对某甲公司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
对证据1,认可,但我方只是对未付款的认可,并不是认可应当付剩余款项。对第二分增项报告,无我方签字盖章,对其真实性不认可。对某甲公司提出鉴定意见中不确定因素,要求证人出庭,在庭前收到了证人写的证明,但是对关联性不认可,该几名证人系某甲公司自己的施工人员,与某甲公司具有利害关系,因此其证言可信度较低,且该几名证人仅为施工人员,其职能证明确定发生了某些施工工作,但其并不知道究竟发生这些施工工作的原因。如果想要说明发生这些施工工作的原因,必须应当由其当时负责的项目经理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对证据2真实性认可,但是该合同书中的违约条款明确说明了如果逾期交付工程,应当向我方支付违约金。对鉴定报告和异议回复,鉴定报告存在诸多异议,鉴定机构的答复并不能完整反映事情的真实情况,要求鉴定人员出庭对鉴定报告作出说明。
不确定性意见第一项拆除重新施工造价885元,拆除原因是由于施工方没有达到施工要求,必须重新拆除重做。第二项四层厨房施工打眼造价240元,费用由我方付款。第三项,我方是按照设计图纸的要求收到的该项施工,至于中间是否经过改动变更,均是某甲公司自行修复或更改,与我方无关。第四项木工、油工、找直等项目造价2100元,我方不认可,原合同里包含了墙面的施工找平。第五项四楼砌砖等项目,应包含在施工方的施工范围里。
对证据3的三性认可。
对证据4,仅认可第一份9万元的增项报告。
对证据5的三性认可。
对证据6,7,因该聊天记录排列并非按顺序排列,并不能完整表达我方经理***的真实意思,且该聊天记录中可以明显看出我方要求对方进行的维修施工工作,某甲公司并没有按时按要求完成。该聊天记录中6月17日对方亦承诺要拆除门头,但只是由于各种原因影响进度,所以没有安排,侧面证明门头质量确有问题,且施工的总进度也并非如双方之前约定的顺利进行,而是存在拖延情况。
对证据8真实性认可,但该照片仅能体现出是因为当时由于我们签订的设备合同到期必须交付,所以只是将部分设备放进去,但是某乙公司并没有在当时对案涉工程进行实际使用。
某乙公司提交以下证据:
1、施工合同书,证明合同总价705000元,工期50天,延期完工应向某乙公司支付未完成工程金额千分之三违约金,单方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造价的30%违约金。原、被告双方明确约定了逾期交工及单方终止合同的违约责任,某甲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向某乙公司支付赔偿金及违约金。
2、费用明细表,证明费用总计705000元,列明了各项玻璃、地板的价格。某甲公司应当按照列明的价格向某乙公司赔偿被其损毁的玻璃、地板等费用。
3、工程项目变更单,证明案涉工程增加90000元费用。
4、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某乙公司多次催促某甲公司对工程进行修复。证明某甲公司拒不履行义务,并以实际行动表示终止合同。
5、现场照片,某甲公司在施工过程中造成的某乙公司房屋毁坏及多处质量不合格。证明帝森所施工的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妥善保管义务造成了某乙公司的损失,某甲公司应当承担责任。
6、佛山市某某陶瓷有限公司购销合同,证明某乙公司购买的地板砖总价为120000元,证明某甲公司应当承担因其未尽保管义务而造成的地板损失120000元。
7、艺涂料合同书,证明某乙公司重新自行对一楼大厅墙壁进行装修,花费16000元。
8、一层燃烧室一室、门窗室装修申请表,证明某乙公司向物业申请一层部分特殊装修,物业审批时间为2021年4月12日。证明某甲公司开工实际日期只能是早于申请表审批日期。
9、减损项目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第六条鉴定意见不确定意见中第一项,在合同中已经包含一楼背景墙的情况下,且某乙公司当时按照付款的进度已经支付了一楼背景墙的相关费用,出于常理在没有特殊情况下某乙公司不可能自己主动要求更换背景墙,只能是因为某甲公司的施工确实造成了无法修复的后果,所以某乙公司才被迫进行了一楼背景墙的更换,因此该16000元的费用应当认定为减项金额。第二项,该鉴定意见可以明确玻璃隔断墙和门确实是被划伤,而且该不确定性意见给出的选项为更换或贴膜,如果对玻璃表面进行贴膜,丧失了原有设计玻璃墙跟玻璃隔断的目的,因此要求此项按照更换玻璃进行计算,该项费用总计17680元。第三项,因地板的划伤损毁程度已经严重影响了工程外观,因此要求按照鉴定意见中的更换选项进行拆除及更换,该项费用总计为149884.28元。
10、视频,证明门头存在确定无疑的质量问题,且该质量问题并不因为中可将公司的使用而受到任何影响。
某甲公司对某乙公司提交的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
对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对关联性不认可,该合同不能体现某甲公司单方终止合同,也不能证明某甲公司对案涉工程的施工有逾期。
对证据2,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对关联性不认可,该证据是合同的一部分,是报价单内容,不能证明玻璃、地板已经损毁,更不能证明玻璃和地板是由某甲公司损毁。
对证据3,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对关联性不认可,795000元是经过双方盖章确认的工程价款,尚有48665元某乙公司未盖章认可,但实际已发生。
对证据4,真实性、合法性不认可,某乙公司未提供原始载体。对关联性不认可,无法看到聊天人员的微信账号,我方无法确认其备注的名字是否真实。若该聊天记录内容为真,则从聊天内容来看,我方也积极进行了维修和回复,并未像其所陈述的不予理睬、不予维修的情况。
对证据5,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对关联性不认可,某乙公司呢未提供该照片的拍摄时间,不知是维修前还是维修后,也不知道是施工中还是完成后。
对证据6,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对关联性不认可,该合同第11条约定“经签字盖章后生效”,而实际上该合同上只有公章,没有签字,按照该合同约定,合同并未生效。即便已经生效,其有无实际履行不得而知,某乙公司应提供付款凭证及发货单、运货单等证据证明该合同已实际履行。
对证据7,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对关联性不认可,该合同签订日期为空白,无法确定合同的签约,且不能证明该合同已实际履行,某乙公司应提供付款凭证及施工结果照片加以佐证,且该合同没有骑缝章,比较异常。
对证据8,三性不认可,该证据是某乙公司向军鼎科技园提交,上面没有某乙公司的公章,也没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的签字,不能证明是某乙公司合法有效提交的申请。其次,也没有军鼎科技园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的签字,不能代表军鼎科技园的意思表示,且没有原件。
对证据9,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对关联性不认可,该鉴定书第六条鉴定意见中第二款不确定意见均只是列明了现存的问题以及有中科建提出的意见,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且该不确定性意见中的关于玻璃隔断墙、玻璃门的玻璃划伤以及地板划伤均不能证明是某甲公司所为,且更换及修复的报价应以双方签订的报价单中的价格为准,若报价单中不含有,则应以市场价为准。
对证据10,真实性、合法性认可,对关联性不认可。电动门漏水原因是否是某甲公司施工造成的不能确定,该视频无法排除第三方损毁的可能性,无法证明漏水责任应由某甲公司承担;至于门开裂无法闭合的问题,理由同上。退而言之,即便责任应由某甲公司承担,那么某甲公司也拥有先履行抗辩权,即某乙公司支付完工工程款后,某甲公司才有义务进行维修和维护。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10日,某甲公司和某乙公司签订《帝森建筑装饰集团施工合同书》,某甲公司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对违约石家庄市鹿泉区山尹村碧水街军鼎科技园69号楼进行装修装饰,建筑面积1468平米,工程造价705000元,该施工合同第二条约定:某乙公司指派***为某乙公司驻工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洽商登记手续和其它事宜;以及某乙公司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延误的,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支出,赔偿某甲公司损失,工期相应顺延;以及某甲公司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规定,严格按照图纸和做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记录,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书;以及某甲公司工程竣工未移交某乙公司之前,负责对现场的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该施工合同第三条约定了工程期限:施工期50天,如遇下列情况,工期相应顺延:1)、按施工准备规定,某乙公司未协助某甲公司办理临时水电,影响进场施工;2)、因某乙公司提出增减项目而造成重大设计变更,影响进度;3)在施工中如因停电停水3小时以上或连续间歇性停水停电1天以上,影响正常施工;4)、非某甲公司原因对分项工程验收不及时影响下一道工序施工;5)、因不可抗拒的因素而耽误工期;6)、合同中约定或某乙公司代表同意给予顺延的其他情况;7)因某乙公司未按合同日期付款的工期相应顺延;8)某甲公司提供材料样品时,某乙公司于3个工作日内确定。按施工进度表实施,超出工期相应顺延;9)、因消防、空调等一切某乙公司独自施工的分项工程及提供的相关关于本工程的物品,未按某甲公司施工进度表时间完成工序,影响下一道工序施工、工期相应顺延。该施工合同第四条约定了施工质量:本工程以施工图纸、工艺说明、设计变更和国家制定的安装工程验收质量标准为质量评定验收标准;本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质量评定合格标准;某甲公司提供给某乙公司要求封样的材料,施工材质应按封样样品购买,未按要求购买严禁使用;隐蔽工程必须经双方检查,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该施工合同第五条约定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本合同签订后3日,某乙公司支付给某甲公司不少于合同总价40%预付款282000元;施工隐蔽验收完了,某乙公司支付给某甲公司不少于合同总价30%工程款211500元;瓦工铺砖完毕,油工进场之前,某乙公司支付给某甲公司不少于合同总价20%工程款141000元;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后3日内,某乙公司支付给某甲公司不少于合同总价7%工程款5万元,如中科建拖欠工程款或尾款,每日应支付某甲公司拖欠金额千分之三的违约金;竣工验收完毕后1年内,某乙公司支付某甲公司合同总价3%工程款20500元,确因某乙公司拖欠工程款而影响工程进度,造成某甲公司的停工或窝工的,工期应相应顺延,由某乙公司承担一切经济损失,并赔偿某甲公司损失;如某甲公司拖延工期,应向某乙公司支付未完成工程量的工程金额千分之三的违约金;某乙公司支付工程款时,所开出的支票必须有某甲公司全称或由某甲公司财务人员上门收款并开具专用收据或发票,如不是某甲公司的专用收据或发票,则视为某甲公司未收到此工程款,某乙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该施工合同第六条约定施工与设计变更:中科建交付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作为施工的有效依据,履行中双方签字认可的相关文件(会议纪要、补充协议等),作为施工的补充依据,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由中科建及某甲公司或有关单位研究确定修改意见或变更设计文件,待某乙公司认可后,某甲公司应按修改或变更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若发生增加费用(包括返工、停工、窝工、人员和机构设备迁移、材料及配件积压的实际损失)由某乙公司负责,并调整合同造价。某甲公司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下,提出修改设计,修改工艺的合理化建议,经某乙公司同意后方可实施;某乙公司如需设计变更,必须做出正式修改通知书及修改新图纸确认后,某甲公司才予实施。重大修改和增加造价时,必须另行协商,某甲公司才予实施;在施工过程中洽商,某甲公司给某乙公司递交的洽商单或电子邮件三日内未做出书面或邮件回执,则视为中科建默认。该施工合同第七条约定工程验收: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分项工程的检查与验收后续。某乙公司不按时参加隐蔽工程和分项工程验收,某甲公司可自行验收,某乙公司应予承认。若某乙公司要求复验时,某甲公司应按要求办理复验,某乙公司承担复验费用,及由此造成的窝工及一切损失费用,工期顺延;若复验不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某甲公司承担;工程竣工验收后,某乙公司方可使用,如工程未经双方验收,某乙公司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视为验收合格。某甲公司验收通知书或电子邮件送达某乙公司3日内,不进行验收,则视为某乙公司验收合格;工程竣工后,合同款项已付清前提下,某甲公司按规定对工程实行保修,在保修期内凡因施工造成的质量缺陷应由某甲公司无偿保修,保修时间自同竣工验收之日算起,保修期为一年。该施工合同第八条约定违约责任:合同双方签字认可后,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单方面终止合同,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造价30%的违约金。该施工合同第十条约定了附则:工程总价金额根据实际施工项目做增减项金额调整,增减项金额在交工前7天付清;工程竣工验收后,某甲公司和某乙公司签订工程保修卡(前提是某乙公司需履行合同款项的全部结算),如无此保修卡,某甲公司的维修人员可以拒绝提供保修服务。
签订合同后,某甲公司于2021年3月20日左右入场施工,某甲公司称合同约定部分完工在4月底,5月22日有签证的增量工程工程款9万元(电缆桥架等铺设工费、门头),在6月初完工。另有增量工程(1-4楼室内木工、瓦工、油漆工部分项目)工程款为48665元,但某乙公司否认,并提出系合同内约定,不是增量工程。另,某甲公司称2021年6月25日某乙公司已开始使用。某甲公司称关于钢结构,某甲公司庭后提交核实的情况说明中称并未答应某乙公司寻找设计院出具加固方案,是案涉钢结构完成后,因某乙公司提出要在案涉工程的二层放置重型设备,某甲公司考虑到使用安全性问题,不得已对案涉工程一层钢结构进行加固。
某乙公司称工程完工的标志并不是说主体完工就是完工,应当包括修复、返工,收尾所有的做完时才是完工。工程没有进行收尾和修复,是某乙公司在7月底让某甲公司修复,某甲公司一直不来,在8月13日,第三方三棵树公司做的一楼大厅装饰墙面工程,某甲公司做的不符合合同约定,某甲公司没有修复过。楼体内电线不符合某乙公司设计要求,某乙公司自行购买电线重新进行铺线。某乙公司称,1-2楼的门头还有一个防水打胶工作,门头漏水严重,门头现在已经鼓包变形,某乙公司已委托第三方处理。门头颜色喷射过程中喷到楼体,致使楼体变色,不符合园区颜色规定;消防指示灯安装后不亮,已找第三方修复,还有一部分仍未亮,对方也未予以修复。对于钢结构某乙公司称,某甲公司提交的整套施工图纸里不含钢结构的图纸,在合同中约定了钢结构的施工,某甲公司没有提供钢结构图纸和钢结构加固方案,认为存在安全隐患。
某乙公司已向某甲公司支付工程款合计653500元,其中在2021年3月23日支付212000元,在2021年4月17日支付70000元,在2021年4月27日支付211500元,在2021年6月1日支付100000元,在2021年6月13日支付60000元。
关于某甲公司申请鉴定增量工程造价,本院委托河北某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做出鉴定,经鉴定:确定性意见为,军鼎科技园增量工程造价22561.67元。以及不确定性意见包括:1)、军鼎科技园拆除重新施工造价885元;2)军鼎科技园四层厨房打眼施工造价240元;3)军鼎科技园四楼洗衣机柜制作项目造价1700元。4)军鼎科技园四楼原墙面木工油工找直等项目施工造价2100元。5)军鼎科技园四楼砌墙等施工造价1874.50元。某甲公司向河北某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鉴定费1万元。
关于某乙公司申请鉴定减损的工程量及减损工程造价,本院委托河北某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做出鉴定,经鉴定:确定性意见为,1)一楼假山背景墙未按照原设计图纸施工,但报价单中无假山背景墙项目,所以减项为零;2)军鼎科技园减损项目二楼加气块更改为石膏板,报价单中二层轻体砖(石膏气砖)隔断墙工程量为349.50平米,单价为90元每平米,合计31455元。改为石膏板隔墙工程量为261.07平米,单价为150.05元每平米,合计39173.55元。此项增加造价7718.55元。不确定性意见为:1)、一楼背景墙某乙公司认为施工效果不好,某乙公司委托其它单位施工;某甲公司认为已按图纸施工完成。某甲公司报价单中造价15300元,某乙公司提供的与河北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三棵树艺术涂料合同书价款为16000元;2)玻璃隔断墙、玻璃门的玻璃划伤,如进行拆除更换玻璃单价170.53元每平米,工程量104平米,如果对玻璃表面进行贴膜,单价50元每平米(包干价),工程量104平米;3)地板砖划伤,如进行拆除更换,则800*800地砖拆除更换单价144.34元每平米、300*300地砖拆除更换单价124.83元每平米、600*1200地砖拆除更换单价169.08元每平米,工程量分别为:800*800地砖650平米、300*300地砖36平米、600*1200地砖305平米。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为某乙公司进行装饰装修工程,由于存在增项工程,对于增项工程没有约定完工时间,故某甲公司在2021年6月份完工不属于逾期完工。通过某甲公司和某乙公司人员微信聊天记录显示,某乙公司人员在2021年6月25日向某甲公司人员就提出玻璃无人修复的问题,说明在某乙公司使用案涉工程时,就存在玻璃划伤问题,在中科建未经验收就使用的情况下,玻璃划伤责任应由某甲公司承担,根据更换玻璃费用为170.53元乘以104=17735.12元。关于某乙公司提出的应急灯不亮,某甲公司称属于二次增项内容,对于质保期为2021年6月份完工到2022年6月底一年期的质保期,某甲公司应给予应急灯的修复,修复费用酌定为2764.88元,2764.88元修复应急灯费用加上更换玻璃费用17735.12元,两项合计为20500元,与质保金20500元相互抵顶,某乙公司不再向某甲公司支付质保金20500元,以及某甲公司也不再向中建公司赔偿玻璃划痕损失17735.12元和修复应急灯费用。关于某乙公司提出的地板砖划伤问题,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未移交中科建之前,某甲公司负责对现场的设施和工程或成品进行保护”,案涉工程在2021年6月25日由某乙公司使用,对于地板砖的划伤问题,在2021年6月25日后提出,不能排除除某甲公司外无其他导致地板砖划伤的事由,故某乙公司要求某甲公司赔偿地板砖划伤损失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某乙公司提出的其他损失项目,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合同约定合同价705000元加上有签证的9万增项工程款加上无签证经鉴定的增项工程款22561.67元减去已付工程款653500元减去质保金20500元=143561.67元,故某乙公司应向某甲公司支付工程款143561.67元。由于某甲公司所施工的装饰装修工程有玻璃划伤属于施工缺陷,存在违约,以及某乙公司对于增项工程款未在合同约定的交工7天前付清,也存在违约,综合双方均违约的现实情况,对于某甲公司要求某乙公司承担违约金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某甲公司为增量工程产生的鉴定费1万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某检测技术服务(河北)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工程款143561.67元。
二、被告某某检测技术服务(河北)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鉴定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工程款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330.96元,由原告上海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792.96元,被告某某检测技术服务(河北)有限公司负担153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材料收转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注明邮寄地址及邮编,收件人为材料收转窗口)。
上诉案件受理费应当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预交,(收款单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6232********,开户银行:河北银行华兴支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