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08民初18159号 原告:曹某,女,196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 被告:四川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余某,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龚某,女,汉族,公司员工。 诉讼代理人:郭某,男,汉族,公司员工。 原告曹某与被告四川省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4年9月25日立案。2025年1月21日,原告曹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按原告曹某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曹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