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某甲有限公司、四川省某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成仲案字第4323号仲裁裁决书,立案受理遂某某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550178元。
(2024)成仲案字第4323号仲裁裁决书载明:......一、被申请人四川省某有限公司向申请人遂某某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530000元,具体支付时间及金额如下:于2024月12月31日前,支付100000元;于某年1月31日前,支付50000元;于某年6月30日前,支付380000元。二、本案仲裁费15276元(已由申请人遂某乙有限公司预交),由申请人***承担。三、若被申请人四川省某有限公司未按照第一条按期足额支付任意一笔款项,则剩余款项立即到期,被申请人四川省某有限公司除应立即向申请人遂宁某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全部未付款项外,还应向申请人遂宁某有限公司支付本案仲裁费15276元,并向申请人遂宁某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剩余未付货款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7%的标准,从2024年10月23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起)。
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四川省某有限公司已自行向申请人遂宁某有限公司履行全部款项。执行费7900元已上交财政。
综上,(2024)成仲案字第4323号仲裁裁决书项下遂某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