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08民初11999号
原告:雅安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
法定代表人:汪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谷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余某。
原告雅安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某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11日立案。原告雅安市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雅安市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雅安市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164元,由原告雅安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