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川0184执997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
法定代表人:许某。
被执行人:成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
法定代表人:高某。
被执行人:四川某某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某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成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四川某某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至今未依法履行也未申报财产。执行中,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成都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崇州市××镇××道××地使用权,本院无处置权;本院(2022)川0184执1835号案件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成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号牌为川A1××**江淮牌、川AK××**奥迪牌、川AL××**日产牌、川A8××**海马牌汽车四辆,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和传统调查,被执行人四川某某发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车辆、债权、银行存款以及对外投资信息,被执行人成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债权、银行存款以及对外投资信息,被执行人成都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无债权、车辆、银行存款以及对外投资信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依据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初673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的执行标的为37,233,019.8元及相关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本次执行,上述债权未能实现。执行费104,633元未收取。
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条件。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批准,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