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某有限公司;四川省某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08财保1号 申请人:广东建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法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法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营业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负责人:***。 申请人广东建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向成都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限额503371.66元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XX分行账号为XXX的银行账户、XX分行营业部账号为XXX的银行账户。申请人广东建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建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为保障仲裁裁决的执行,申请财产保全,且已提供财产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XX分行账号为XXXX的银行账户、XX分行营业部账号为XXXX的银行账户,共计限额503371.66元;冻结期限一年,如不足,则准进不准出;如超过,其超过部分准予动用。 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七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提出或者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3037元,由广东建业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