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筑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

成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与四川省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民终170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发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某某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西昌道200号铭海中心2号楼-5、6-609。 法定代表人:曹某,职务不详。 上诉人成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某某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某某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2022)川0192民初45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3年7月24日向上诉人成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传票,成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成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